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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差异

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差异前言电话0635-8592729 网址www.lppjc.com 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,防治大气污染,国家环保总局制定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,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全文如下:

编辑本段范围

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.5MW(65t/h)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、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。
使用甘蔗渣、锯末、稻壳、树皮等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。

编辑本段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。
GB 5468-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
GB/T16l57-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
编辑本段定义

3.1 标准状态
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,简称“标态”。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。
3.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
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。
3.3 烟尘排放浓度
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。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,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。
3.4 自然通风锅炉
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、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,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,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。采用自然通风方式,不用鼓、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,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。
3.5 收到基灰分
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,测定的灰分含量,亦称“应用基灰分”,用“Aar”表示。
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,用“α”表示。

编辑本段技术内容

4.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
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、三类区是指GB3095-1996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。
本标准中的“两控区”是指《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》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。
4.2 年限划分
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,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I时段: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;
Ⅱ时段: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(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、改造的锅炉)。
4.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,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。
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
烟尘排放浓度(mg/立方米) 烟气黑度
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(林格曼黑度,级)
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
燃 (〈0.7MW 1t/h ) 二、三类区 150 120
锅 一类区 100 80
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
三类区 350 250
轻柴油、煤油 一类区 80 80 1
燃 二、三类区 100 100
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* 1
炉 二、三类区 200 150
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
注:*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、渣油为燃料的锅炉。
4.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,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。
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SO2排放浓度(mg/立方米) NOx排放浓度(mg/立方米)
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
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/ /
燃轻柴油、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/ 400
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* / 400*
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/ 400
注:*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、渣油为燃料的锅炉。
4.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,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,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。
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
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
锅炉类别 基灰分(%) 放浓度(mg/立方米) (林格曼黑度,级)
I时段 Ⅱ时段
自然通风锅炉 / 150 120 1